劳动法中涉及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并不允许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更改。比如,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40小时是法定的工作时间。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时间予以变更。约定的每天工作时间长于8小时,且工资包含加班费。此约定因违反劳动法的强行规定而无效。
我们看一个案例。
某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点至21点,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提成另计。2021年6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审理,双方对工作时间约定及出勤时间无异议。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已包含加班费。
裁决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公司向张某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