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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调岗无效

2022-06-1472

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整岗位的权利。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整岗位的情形,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在员工患病、不胜任岗位工作、单位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谨慎调整员工岗位。

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整岗位的权利。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整岗位的情形,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在员工患病、不胜任岗位工作、单位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谨慎调整员工岗位。

若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该调岗行为也需具备合理性。合理性判断通常应综合劳动合同约定、调岗 的原因、是否协商、是否有效告知、调岗前后的薪资是否差异较大、调岗前后劳动者岗位是否差异较大(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 劳动保护等)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否胜任等因素进行考量。

我们看一个仲裁的案例。

2015年7月,申请人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岗位为纪检监察主管,劳动合同未就岗位调整进行约定,该公司规章制度也未规定调整职工岗位情形。2018年1月10日,公司将黄某由稽核审计部的纪检监察职位调至制剂事业部招标岗位,并通知黄某2日内到新岗位工作。黄某向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反对调整岗位。请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该公司没有与劳动者事先协商一致,劳动者也不存在法定调岗情形,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该公司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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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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