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
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
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或**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
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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