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企业股权都会涉及到并购的问题。一般来说,并购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因此有很多读者在后台留言咨询企业股权并购中有哪些关键问题、股权并购方案注意事项是什么等,别急,小编这就带您详细了解!
企业并购中(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设甲为购买方,乙为出售方,丙为乙投资并拟出售的公司即目标公司)
一、必须分清收购过程中独立的三个主体
在企业收购过程中一般至少涉及三个主体,即被收购的公司丙、丙公司原来的股东乙、丙公司的新股东甲,必须明确甲、乙、丙三个公司均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法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界定收购过程中股权、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
并购实务中,作为谈判双方的甲、乙经常忽视丙的独立性,将丙的独立法人地位与丙拥有的资产以及乙拥有的其他资产混同,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
二、必须分清收购过程中的三个事件
企业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事件,一是丙公司股东的变更;二是有关资产的转让;三是有关债权债务的转移。
(一)丙公司股东的变更。
甲、乙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使丙公司的股东由乙变为甲。而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下面将谈到的有关资产和债务的处理。
(二)有关资产的转让。
与企业收购有关的资产可能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丙公司所有的资产,实际上与股东的变更没有关系,这部分资产在股东变更前与变更后一直是由丙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控制,而随着丙公司股东的变更,实际控制人由乙公司自然转为甲公司。另一部分是由乙控制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与丙公司密不可分,由于丙公司的股权变更,这部分资产也必须随之转移,否则可能导致甲对丙的收购变得无意义。而这部分资产的转移,需要作专门的安排。
收购实务过程中,甲、乙公司的决策者可能对收购的目标只有一个笼统的认识,但具体标的是什么,是丙公司的股权、还是丙公司控制的资产、还是乙公司控制的资产?如果混淆不清,在后面的具体操作中就不能形成清晰的法律关系。
(三)有关债权债务的转移。
在收购前,乙可能与丙有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次收购对这些债权债务的处理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维持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将来丙公司要继续承受相应的债权债务,这样对本次收购没有影响;而更多的情况是希望将这些债权债务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予以解决。是债权人放弃债权,还是债务人立即归还债务,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债务重组或债务转移的关系。
实务过程中,很多当事人简单地采取放弃债权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与整个收购过程统筹考虑,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承担了极大的纳税负担。
三、必须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影响
股权转让价格将形成原股东乙的投资收益、新股东甲的长期投资计税成本,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其他资产转让的方式和价格以及债权债务的安排,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并购过程中纳税筹划的核心。
乙公司控制的资产转移价格将形成原股东乙的资产转让收益和新股东甲的资产计税成本,而多数资产的转移都涉及流转税问题。因此资产转让方式和价格的确定是收购过程中流转税筹划的重点。
债权债务的处理更复杂一些,如果债权人单纯放弃债权,则形成了债务人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需缴企业所得税,而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又很难抵减企业所得税,造成双方都吃亏的局面。而如果在前面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资产转让价格中考虑了债权债务的影响,或者采用变通的债转股的形式,就有可能避免这种情况。因此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影响所得税筹划的重点。
企业并购的法律形式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在标的、主体、法律地位、风险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本质区别。
1、标的不同法。股权并购的交易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资产并购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法。即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又如机器、厂房、土地等实物性财产。
2、主体不同法。股权并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的股东;资产并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法。但股权并购中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企业增资或增发的股份这两种特别的股权并购形式除外法。在这两种股权并购模式中,并购交易的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和目标企业。
3、法律地位不同法。股权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变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因为外国投资者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的原因;资产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不会发生变化,由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来实际运营所购买的资产。
4、外国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法。股权并购完成后,外国投资者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自然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资产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债务不会随资产转移到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审批不同法。股权并购程序相对简单,并能节省税收;资产并购过需要对每一项资产进行评估,并对每项资产所有权转移报批,程序相对复杂。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前企业的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无法解决,可以向八戒法律官网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文字来源:华律网整理 封面图及文中图片来源:摄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