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受让方):
鉴于公司系由共同成立的公司,转让方甲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转让方乙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并于年月日成立企业;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乙方有意出让其所持的有限公司其中的的股权;丙方为自然人,且愿意受让甲、乙两方的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2、乙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
4、有限公司董事会已就甲乙丙三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5、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6、甲乙丙三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转让方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2转让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3受让方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2乙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3丙方同意接受上述甲乙两方股权的转让;
3.4甲乙丙三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5甲乙丙三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3.6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乙两方约定的转让款;
4.2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乙方各自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丙三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乙方应对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各自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乙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三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三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丙方持一份,公司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事宜股东会决议
有鉴于:
(1)出让股东(以下简称“甲方”)和出让股东(以下简称“乙方”)为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甲、乙两方目前分别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和百分之(%)有股份;
(2)出让股东甲方希望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股份;出让股东乙方希望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股份;
(3)受让方股东(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同意受让出让股东的上述股份;
(4)公司股东已经书面声明放弃对出让股东所出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此,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决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出让股东甲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出让股东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股份全部转让予受让股东;
(2)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及采取为使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所必需的所有法定和约定程序。本股东会决议于年月日作出,即时生效。
出让股东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其他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二
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有鉴于:
(弃权股东)为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的股份。甲(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乙方(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决并形成决议,(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的股份。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决就出让相关事宜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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